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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限制產品過度包裝檢驗收費標準

法規類別: 行政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廢棄物管理目

法規章節: 第2條

事業向中央主管機關或其委託之檢驗機構申請符合「限制產品過度包裝公告」規定之檢驗時,應向中央主管機關繳納檢驗費。
前項包裝檢驗費為每件指定產品新臺幣九百五十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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