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條民間機構從事業務範圍及處理技術員設置規定如下:一、從事一般廢棄物、一般事業廢棄物及有害事業廢棄物清除、處理業務,應置專任乙級以上處理技術員二人,其中甲級處理技術員至少一人。二、從事一般廢棄物及一般事業廢棄物清除、處理業務,應置專任乙級以上處理技術員一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