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依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設置之廢棄物清除處理設施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廢棄物管理目

法規章節: 第13條

民間機構應置之處理技術員未能從事業務或離職時,該機構應指定代理人並於十五日內報請主辦機關備查,並應於九十日內另聘符合資格規定者繼任。
但負責有害事業廢棄物清除、處理業務之甲級處理技術員,應於三十日內另聘之。
技術員另聘時,該機構應於十五日內報請主辦機關備查,並副知主管機關。
回上一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