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3條事業廢棄物之中間處理設施,除中央主管機關另有規定外,應符合下列規定:一、應有堅固之基礎結構。二、設施與廢棄物接觸之表面,採抗蝕及不透水材料構築。三、設施周圍應有防止地面水、雨水及地下水流入、滲透之設施或措施。四、應具有防止廢棄物飛散、流出、惡臭擴散及影響四周環境品質之必要措施。五、應有污染防制設備及防蝕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