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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事業廢棄物處理設施餘裕處理容量許可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廢棄物管理目

法規章節: 第9條

事業之處理設施餘裕處理容量使用之變更,應依下列規定辦理:一、餘裕量許可文件記載事項中,事業名稱、地址、負責人姓名、住址及身分證明文件字號異動時,應於異動後十五日內,填具異動申請表,連同有關證明文件,辦理異動。
二、其他許可事項之變更,應重新提出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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