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0條依本辦法應申請許可之事業,應於指定公告應置專業技術人員各批次實施日前,取得自行清除、處理或清理許可文件。依本辦法應申請許可之事業,於指定公告應置專業技術人員各批次實施日後新設或變更者,應於設置、變更或操作前,依規定申請自行清除、處理或清理許可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