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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廢棄物管理目

法規章節: 第12條

事業廢棄物送往再利用機構再利用前之清除,由事業或再利用機構依下列方式為之:一、自行清除。
二、委託領有廢棄物清除許可證之公民營廢棄物清除機構清除。
三、依附表再利用管理方式規定委託合法運輸業代為清除。
事業或再利用機構之清運機具裝置即時追蹤系統,應依本法第三十一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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