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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一般廢棄物回收清除處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廢棄物管理目

法規章節: 第21條

糞尿中間處理設施除應符合第十九條規定外,並應符合下列規定:一、採生物化學處理者,應具有投入、貯留、消化處理、上澄液再處理、污泥處理及消毒之設備。
二、採氧化處理者,應具有投入、貯留、氧化處理及上澄液再處理之設備。
三、採化學處理者,應具有投入、貯留、加藥、固液分離、中和、分離液處理及污泥處理之設備。
四、其他經主管機關規定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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