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條本條例所定直轄市主管機關之主管事項如下:一、直轄市飲用水管理之實施方案與計畫之規劃及執行事項。二、飲用水管理法規之執行與直轄市飲用水管理法規之訂定、釋示及執行事項。三、直轄市飲用水管理之研究發展及宣導事項。四、直轄市飲用水水質監測及檢驗事項。五、直轄市飲用水管理調查與統計資料之製作及彙報事項。六、其他有關直轄市飲用水管理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