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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飲用水管理條例

法規類別: 行政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水質保護目

法規章節: 第6條

第三條第二項各款所定水體符合飲用水水源水質標準者,始得作為飲用水之水源。
但提出飲用水水源水質或淨水處理改善計畫,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核准者,不在此限;其申請提出改善計畫之資格、計畫內容、應檢附之書件、程序、監測、應變措施、核准條件、駁回、補正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準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前項飲用水水源水質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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