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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飲用水連續供水固定設備使用及維護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水質保護目

法規章節: 第9條

飲用水設備處理後之水質,經檢驗不符合飲用水水質標準者,該飲用水設備管理單位應即依序採取下列措施:一、關閉進水水源,停止飲用。
二、於飲用水設備明顯處懸掛告示警語(如附圖二)。
三、進行設備維修工作。
前項設備維修工作完成後,應再進行水質複驗,其已符合飲用水水質標準者,始得再供飲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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