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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水體水質監測站設置及監測準則(1041216訂定)

法規類別: 行政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水質保護目

法規章節: 第8條

各級主管機關得視預算經費、水體水質或水質管理需求,增減監測站位置、監測項目及頻率。
各級主管機關應至少每三年依歷年水質監測結果及水污染整治需要,考量水域環境地理特性、水體水質特性及現況,就水質監測採樣之地點、項目及頻率予以檢討;必要時,得調整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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