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水污染防治費中央與地方分配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水質保護目

法規章節: 第4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於每年三月提送當年度水污染防治執行計畫,其內容應包含重點水污染防治工作項目及執行方式、預期效益、經費明細、預算書等,供中央主管機關審核。
回上一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