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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水污染防治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水質保護目

法規章節: 第5條

為避免妨害水體之用途,利用水體以承受或傳運放流水者,不得超過水體之涵容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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