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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水污染防治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水質保護目

法規章節: 第54條

違反第三十三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者,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六百萬元以下罰鍰,並通知限期改善,屆期仍未完成改善者,按次處罰;情節重大者,得令其停止貯存或停工、停業,必要時,並得勒令歇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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