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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水污染防治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水質保護目

法規章節: 第51條

違反第二十七條第一項、第四項規定者,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六百萬元以下罰鍰;必要時,並得廢止其水污染防治許可證(文件)或勒令歇業。
違反第二十八條第一項規定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六百萬元以下罰鍰,並通知限期補正或改善,屆期仍未補正或完成改善者,按次處罰;必要時,並得廢止其水污染防治許可證(文件)或勒令歇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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