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條主管機關依本法受理水措計畫、各項許可證(文件)、預鑄式建築物污水處理設施審定登記、營建工地逕流廢水污染削減計畫之下列變更,免收取審查費:一、基本資料。二、廢(污)水水量或污泥量之計測設施、計量方式及其校正維護方法。三、經主管機關通知換發相關許可證(文件)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