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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噪音管制法規費收費標準

法規類別: 行政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噪音管制目

法規章節: 第4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依本法第十四條第一項、第十五條第一項受理噪音改善計畫或補助計畫之審查,應收取審查費每件新臺幣三萬元。
營運或管理機關(構)於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審查程序中所檢附之補正資料,不另收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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