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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機車車型排氣審驗合格證明核發撤銷及廢止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空氣品質保護目

法規章節: 第13條

中央主管機關得對於已取得合格證明之機車實施新車抽驗;其抽驗依附錄六規定辦理,未能配合中央主管機關完成新車抽驗者,中央主管機關得暫停其驗證核章。
新車抽驗結果經中央主管機關判定為不合格者,應廢止該引擎族之合格證明,申請人並應依附錄四規定辦理召回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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