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1條販賣許可證應記載下列事項:一、有效期間與證書字號。二、廠商之基本資料:(一)公司名稱與地址。(二)公司負責人姓名、身分證明文件字號及住址。三、許可內容:販賣列管化學物質與列管產品名稱、主要成分及許可販賣數量。四、其他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指定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