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1條未依本辦法規定申請許可,擅自輸入列管化學物質與列管產品者,應於限定期限內辦理退運。前項貨物如經以書面聲明放棄或未於限定期限內辦理退運或經海關送交處理者,得由中央主管機關指定或委託專責機構進行列管化學物質或列管產品之回收、再精製、回用、暫存、銷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