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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移動污染源燃料販賣進口許可及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空氣品質保護目

法規章節: 第4條

製造者申請販賣許可,應填具申請表並檢具下列文件,向中央主管機關為之:一、石油業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經營許可執照影本。
二、燃料種類及最大年生產量。
三、煉油廠各煉製單元設計最大煉產量。
四、各煉製單元前一年實際煉產量。
但新設者,免附。
五、燃料之檢測報告。
六、燃料成品儲槽型式、容積、位置及儲運系統圖說。
七、燃料銷售計畫。
八、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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