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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移動污染源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裁罰準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空氣品質保護目

法規章節: 第8條

移動污染源使用人或所有人未依本法第四十五條第一項、第四十六條主管機關通知之期限,至指定地點接受檢驗者,其罰鍰額度如下:一、機車:處新臺幣三千元。
二、小型車:處新臺幣一萬元。
三、大型車:處新臺幣六萬元。
移動污染源使用人或所有人依本法第四十五條第一項、第四十六條規定至指定地點接受檢驗,經檢驗不符合排放標準者,依第三條規定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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