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條汽車所有人違反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其罰鍰額度如下:一、機車:(一)逾規定期限未實施排放空氣污染物定期檢驗者,處新臺幣五百元。(二)經定期檢驗不符合排放標準,未於檢驗日起一個月內修復並複驗合格,或於期限屆滿後之複驗不合格者,處新臺幣一千五百元。(三)逾應檢驗日起六個月仍未實施定期檢驗、未依規定申請複驗或複驗仍不合格者,經直轄市、縣(巿)主管機關通知限期改善,屆期未完成改善者,處新臺幣三千元。二、機車以外之汽車,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規定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