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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柴油及替代清潔燃料引擎汽車車型排氣審驗合格證明核發撤銷及廢止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空氣品質保護目

法規章節: 第7條

申請人以車型年及引擎族為基本單元申請重型柴油汽車合格證明前,須經中央主管機關判定其車輛型式所使用之柴油引擎符合排放標準。
前項判定之申請人應依下列規定辦理:一、國產柴油引擎由柴油引擎製造者提出申請。
二、進口國外柴油引擎由該柴油引擎製造者指定代理人或該柴油引擎之進口商聯合組成之公會提出申請。
三、個人進口國外柴油引擎由所有人提出申請。
第一項判定應檢附之文件、測試引擎之選擇、測試用燃料之規範、國外合格證明與測試報告之採認及其他應遵循事項如附錄二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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