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8條經中央主管機關核發該引擎族及車型年之合格證明,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中央主管機關得撤銷或廢止其合格證明:一、違反十二條規定者。二、依新車抽驗規定被判定不合格者。三、申請文件或應申報文件不實或於業務上作成之文書為虛偽記載者。四、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定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