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6條申請人未以車型年及引擎族為基本單元申請合格證明之柴油汽車,應逐車檢具下列各項文件,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合格證明:一、申請書。二、海關核發之柴油汽車進口與貨物稅完(免)稅證明書。三、柴油汽車經中央主管機關判定其車輛型式所使用引擎符合排放標準之證明,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檢驗機構檢測符合排放標準之下列各項測試報告:(一)車輛行車或引擎測試型態測定報告;(二)黑煙測試報告;(三)OBD測試報告(執行至少一項OBD斷線測定)。四、柴油汽車之出廠證明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