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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氟氯烴消費量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空氣品質保護目

法規章節: 第24條

違反第六條第一項規定者,除依本法第六十八條規定處罰外,中央主管機關得扣減其核配量。
必要時,並得取消其核配資格,且於一年內停止其核配資格之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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