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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空氣品質嚴重惡化緊急防制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空氣品質保護目

法規章節: 第4條

於空氣污染物濃度條件達二級預警或一級預警等級,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依空氣品質監測站涵蓋區域,發布預警警告。
於空氣污染物濃度條件達三級、二級或一級嚴重惡化等級,且預測未來十二小時空氣品質無減緩惡化之趨勢,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即依空氣品質監測站涵蓋區域,發布對應等級之嚴重惡化警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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