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條於空氣污染物濃度條件達二級預警或一級預警等級,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依空氣品質監測站涵蓋區域,發布預警警告。於空氣污染物濃度條件達三級、二級或一級嚴重惡化等級,且預測未來十二小時空氣品質無減緩惡化之趨勢,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即依空氣品質監測站涵蓋區域,發布對應等級之嚴重惡化警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