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5條中央主管機關得將第二條、第三條所定之徵收與申報作業、第九條所定之審查與查核作業、第十條第一項第三款與第二項之核定自廠係數與同意變更排放量計算依據及第十一條至第十四條、第十七條至第二十條所定之結算、核算、核定、追補繳作業等事項,委辦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