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空氣污染防制費收費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空氣品質保護目

法規章節: 第19條

公私場所以前條之方式或其他不正當方法逃漏空氣污染防制費者,中央主管機關得重新計算追溯五年內之應繳金額。
應徵收空氣污染防制費之空氣污染物起徵未滿五年者,則自起徵日起計算追溯應繳金額。
前項追溯應繳金額,應自主管機關通知限期繳納截止日之次日或逃漏空氣污染防制費發生日起,至繳納之日止,依繳納當日郵政儲金一年期定期存款固定利率按日加計利息。
回上一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