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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空氣污染防制專責單位或專責人員設置及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空氣品質保護目

法規章節: 第3條

前條第一項第一款空氣污染防制專責人員,分為甲級及乙級。
空氣污染防制專責單位或專責人員之設置等級,應依本法第三十四條第一項及第二項所定公告事項辦理。
公私場所設置之空氣污染防制專責單位,至少應包括下列員額:一、甲級空氣污染防制專責人員二人。
二、乙級空氣污染防制專責人員一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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