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空氣污染防制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空氣品質保護目

法規章節: 第8條

本會委員由機關、環保團體代表出任者,其職務異動時,應改派代表補足原任期;專家、學者出缺時,得予補聘,其任期至原聘任委員任期屆滿之日止。
回上一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