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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固定污染源戴奧辛排放標準

法規類別: 行政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空氣品質保護目

法規章節: 第5條

固定污染源戴奧辛排放標準如下:┌───────┬───────┬──────────────┐│污染源│排放標準值│施行日期│││(ng-TEQ/Nm3)││├───────┼───────┼──────────────┤││二.○│中華民國九十六年一月一日││既存污染源├───────┼──────────────┤││一.○│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一月一日│├───────┼───────┼──────────────┤│新設污染源│○.五│發布施行日│└───────┴───────┴──────────────┘前項標準值之濃度以毒性當量(TEQ)表示,係由測得附表所列各項戴奧辛污染物濃度乘以其國際毒性當量因子(I-TEF)之總和計算之;採樣及測定應達三次以上並取算術平均值,每次採樣時間應間隔一小時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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