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固定污染源逸散性粒狀污染物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空氣品質保護目

法規章節: 第8條

公私場所管理之裸露區域,應於裸露區域設置或採行下列有效抑制粒狀污染物逸散之設施之一。
但地面表土硬化,不易引起揚塵,且報經當地主管機關認可者,不在此限。
一、植生綠化。
二、覆蓋稻草蓆或碎木。
三、舖設混凝土或瀝青混凝土。
四、覆蓋防塵布或防塵網。
五、舖設粗級配或粒料,並保持濕潤。
六、噴灑化學穩定劑。
七、灑水並保持濕潤。
前項防制設施應達裸露區域面積之百分之八十以上。
回上一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