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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固定污染源設置操作及燃料使用許可證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空氣品質保護目

法規章節: 第44條

審核機關受理下列申請時,應依原許可證期限核定:一、依第二十七條申請操作許可證或第二十八條申請燃料使用許可證者。
二、依第二十九條申請操作許可證換發或補發者。
前項申請期間於原許可證期限屆滿前三至六個月內者,公私場所得併同提送許可證展延申請,審查與補正日數分別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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