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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物削減量差額認可保留抵換及交易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空氣品質保護目

法規章節: 第12條

公私場所於削減量差額交易完成後,應填具申請表,並檢具下列文件,向地方主管機關辦理削減量差額證明異動:一、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設立、登記或營運之相關證明文件。
二、交易契約或其他具法律效力協議之證明文件,其內容應包括交易之空氣污染物種類、削減量差額數量、每單位削減量差額之交易價格或條件。
三、供交易用之削減量差額證明。
地方主管機關受理前項削減量差額證明異動申請,應依第八條規定辦理。
公私場所其削減量差額已全額交易者,地方主管機關應註銷該削減量差額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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