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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汽油及替代清潔燃料引擎汽車車型排氣審驗合格證明核發撤銷及廢止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空氣品質保護目

法規章節: 第7條

申請人將已取得合格證明之汽油汽車,於次一年度繼續製造或進口時,應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合格證明之次一車型年沿用。
同時符合下列規定時,中央主管機關得准予該引擎族合格證明之沿用:一、與前一車型年具有相同之車型。
二、與前一車型年比較,所有影響排放污染之項目皆相同,或次一車型年之引擎族,已取得美國或歐盟合格證明。
三、劣化係數得沿用前一車型年之劣化係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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