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條申請人將已取得合格證明之汽油汽車,於次一年度繼續製造或進口時,應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合格證明之次一車型年沿用。同時符合下列規定時,中央主管機關得准予該引擎族合格證明之沿用:一、與前一車型年具有相同之車型。二、與前一車型年比較,所有影響排放污染之項目皆相同,或次一車型年之引擎族,已取得美國或歐盟合格證明。三、劣化係數得沿用前一車型年之劣化係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