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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汽油及替代清潔燃料引擎汽車車型排氣審驗合格證明核發撤銷及廢止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空氣品質保護目

法規章節: 第14條

申請人未以車型年及引擎族為基本單元申請合格證明之汽油汽車,應逐車檢具下列文件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合格證明:一、申請函。
二、海關核發之該汽油汽車之進口與貨物稅完(免)稅證明書。
三、該汽油汽車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檢驗測定機構實施符合排放標準第三條之測試報告。
四、該汽油汽車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檢驗測定機構檢視未裝置蒸發排放控制系統或元件,或其所裝置之蒸發排放控制系統或元件無法有效運作,經研判有污染之虞者,應檢附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檢驗測定機構實施符合排放標準第四條之測試報告。
五、該汽油汽車之出廠證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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