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5條中央主管機關受理事業提出獎勵之申請,應於七個工作日內完成書面資格審查。申請文件不合於前條規定或內容有欠缺,其能補正者,中央主管機關應通知申請人限期補正;逾期未補正或不能補正者,駁回其申請。事業補正日數不計入書面資格審查期間,且補正總日數不得超過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