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0條使用中車輛申請牌照檢驗,由公路監理機關依道路交通安全規則之規定施行。使用中機器腳踏車之定期檢驗,由主管機關依有關規定自行或委託認可之代檢驗廠商辦理。其他使用中車輛之定期檢驗,由公路監理機關依道路交通安全規則之規定自行或委託汽車代檢驗廠商辦理。使用中車輛之所有人應依規定期限參加定期檢驗;未依規定期限參加定期檢驗或定期檢驗不合格者,除機器腳踏車依本法第六十二條規定處罰外,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規定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