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條新設加油站於建造執照取得後,申報開工前應檢具下列文件向地方主管機關申請設置油氣回收設施:一、建造執照影本。二、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發之籌建許可或相關證明文件影本。三、油氣回收設施設置計畫書(以下簡稱計畫書),其內容如下:(一)加油站基本資料。(二)油氣回收設施及施工設計圖。(三)加油槍油氣回收設備型式。(四)液阻檢測步驟或程序,預計檢測日期。(五)氣油比檢測步驟或程序,預計檢測日期。(六)氣漏檢測步驟或程序,預計檢測日期。四、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之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