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5條依第三條提出獎勵申請並經審查通過者,獎勵標準額度採發電量每度新臺幣零點五元,並依下列規定計算核發獎勵金:獎勵金(元)=實際售電量(度)×獎勵標準額度(元/度)。獎勵金最高不得逾獎勵期間之營運操作費用;實際售電量係以其他燃料發電產生者,不予計入。獎勵金預算每年以新臺幣二千萬元為限,依沼氣發電業者申請順序審核撥款。但當年度溫室氣體管理基金預算不敷支應時,即停止獎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