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3條主任秘書承長官之命處理事務,其權責如左:一、關於本所文稿之綜核、代判事項。二、關於機密及重要文件之處理分配事項。三、關於各種重要會議之籌劃參加事項。四、關於與各機關之聯繫協調及質詢調查案件之分辦事項。五、關於行政業務之管制考核事項。六、關於所長、副所長不在所時所務之代理事項。七、關於分層負責權責範圍內事項之決定事項。八、關於職責上應隨時提請所長、副所長注意之事項。九、關於所長、副所長交辦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