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9條徵收費率或補貼費率之初審決議,應有該工作小組三分之二以上之委員出席,出席委員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行之。徵收費率或補貼費率經初審通過後,應即交付本會決議。本會會議之決議應有全體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出席委員過半數同意行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