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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資源回收費率審議委員會設置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組織目

法規章節: 第3條

本會置委員二十一人,由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以下簡稱本署)署長就工商團體代表、環境保護團體代表、消費者保護團體代表、學者專家及政府機關代表遴聘之,其中政府機關以外之代表不得少於本會委員總人數三分之二。
委員任一性別比例不得少於三分之一。
本會委員任期二年,期滿得續聘之。
本會委員於任期內出缺者,由本署署長依第一項規定另行遴聘委員遞補至原任期屆滿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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