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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資源回收費率審議委員會設置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組織目

法規章節: 第11條

資源回收管理基金管理會得視需要或依第十條工作小組之請求,研擬徵收費率或補貼費率方案。
徵收費率或補貼費率方案應提請工作小組初審及本會決議。
徵收費率或補貼費率方案應於三個月內完成審議,送請本署核定公告。
徵收費率或補貼費率,於本署未公告變更前繼續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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