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法規委員會組織規程

法規類別: 行政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組織目

法規章節: 第4條

本會置委員十一人至十七人,由署長就本署參事、有關業務主管及專門人員派兼,必要時並得就專家學者聘兼之。
任期二年,屆滿得續派、聘兼。
前項之委員,任一性別比例不得少於三分之一。
回上一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