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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公害糾紛裁決委員會組織規程

法規類別: 行政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組織目

法規章節: 第4條

本會委員會議每月舉行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前項會議以主任委員為主席,主任委員因故不能出席時,由委員互推一人為主席。
會議之決議,除本法及本法施行細則另有規定外,應有全體委員過半數之出席,及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行之,可否同數時,取決於主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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